谢正军/图
◆提问◆
范先生是一名老知青,插队时有记日记的习惯,几大本日记记录了他那段不寻常的人生经历。前不久,范先生搬家,他把那几大本日记特地收好,还专门嘱咐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心些,千万别弄丢了。可是,没想到这几大本日记和一些其他物品还是在搬家过程中被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弄丢了。
鉴于这些日记的重要性,范先生想问,他能否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
◆回答◆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责任清晰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王培表示,上述纠纷中,范先生的日记是因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搬家服务时丢失且无法找回的,除了对范先生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更造成了范先生在精神利益上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上述纠纷中,范先生的遭遇符合构成精神侵害的要件,他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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