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航位于深圳机场售票柜台因拒绝向伤残军人出身的徐某售卖伤残军人半价票,被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除被要求退还多收票款2450元及燃油附加费20元、维权费50元等之外,还被索赔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原告描述,2010年10月26日18时许,他到南航位于深圳机场的柜台购买深圳至北京的伤残军人半价票,在向被告出示《残疾军人证》后,却被告知此处不售伤残军人票,需到40公里外的城里柜台购买。他只得购买普通全价票返回北京。
返京后,徐某继续向南方航空销售部门的上级机构和民航总局投诉。民航总局答复,应该销售伤残军人半价票。但南航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告知他,由于曾有人用假伤残军人证买过票及深圳机场售票处仅为合作点的原因,公司有此售票处不能销售伤残军人票的内部规定。
对此答复,徐某并不认同。他说:被告以社会上曾有人伪造假证为由,用内部规定对抗国家法律法规,没道理。
就精神损失赔偿费,徐某表示:享受优待票价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给予的优待和荣誉,因此才有两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目前,朝阳区法院还未明确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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