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
被请求执行国的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执行国法律要求的执行条件,则由审查的法院发给执行令。然后按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这种办法首先在法国采用。从十九世纪初到1967年为止法国法院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前,都需要先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按法国的司法实践,外国法院如果要在法国境内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判决是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成的;
(2)判决的作成符合作成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3)判决中采用的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应符合法国冲突法的规定;
(4)判决的强制执行不违背法国的公共秩序;
(5)判决中没有规避法律的问题。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
法国法律还规定,执行令由第一审民事法院发给,并不以互惠作为条件。但有一些例外。例如,对于纯属执行性质的判决,如应缴纳税款的民事判决,不发给执行令;对解除婚姻、宣告失踪、收养等有关民事身份性质的外国法院判决,不需要发给执行令,就可以在法国生效。
三、外国法院判决的相关
外国法院判决如不违反上述条件,并在作成国已经生效,就可以由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的州法院或地方法院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德国民诉法把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这在资本主义国家民诉法法律中是一个开端,并且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诉立法也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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