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除渣费,主动权在业主。如果委托物业除渣,则业主应该向物业缴纳除渣费;如果业主自行除渣,则无需向物业缴纳除渣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渣不是谁都能除!首先,必须取得城市管理局许可的除渣资质;其次,需要遵守业主公约,不得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堆放处或公共区域;最后,需要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建筑垃圾堆砌场,与一般生活垃圾分开处理,若随意倾倒,将面临高额罚款。
一、物业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共部分的维护管理
物业管理最主要的就是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比如:做好小区内的栋号标注以及引路方向的平面图。房屋零修及时率要达到98%以上,还需要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并建立住户档案等。
(二)环境卫生
小区环境卫生很重要,所以在小区里面,物业都会设一些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每天处理,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不得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
(三)绿化管理
物业管理还包括小区绿化的管理,比如: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这些地方都要种植花坛、树木。绿地要进行管理及养护措施,不得破坏、践踏和随意占用现象等。
(四)小区秩序
最后还包括小区秩序,避免造成小区内部道路拥挤,另外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邻里团结互助,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文化活动。
二、物业所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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