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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