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以下特点:
1. 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增加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全面关注和支持。
3. 强化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障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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