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2.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3. 禁止乱倒垃圾、违法倾倒固体废物,严格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严格限制固体废物出口。
4. 国务院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全国性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办法和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办法和措施。
5.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备案。
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7.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严重污染后果的,处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使用、拆除或者关闭,并限期恢复原状,处违法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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