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宣告公民失踪的,必须由法院作出,而此时法院会审查是否满足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可以是哪些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但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应采用申请书形式,载明失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根据该法第183条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上述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也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享有财产代管权的问题,而只遵循谁管理财产对失踪人的财产有利的原则。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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