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民事纠纷时,当事人未必有权主张更换法官进行案件处理。
然而,若法官与所处理的案件存在某种关联,甚至其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等情况,且这种关联或冲突可能对司法裁量过程产生不当干扰,进而损害司法公正是显然的,那么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然具备权力诉请该法官进行回避。在提交回避申请并获得妥善处理之后,负责处理该案的法官将进行替换。尽管申请人作为公民或法人主体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但是他们并无法决定此项请求是否能被接受,同样地,他们也无法通过任何机制影响案件在受理之后由哪位法官来主导纠纷的处理过程。然而,假如当事人发现法官确实与案件存在重要利益关系,而该法官又未主动采取回避措施,则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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