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上限的相关内容如下:
意外伤害保险,它以人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其保障方式必须采取定额保险形式。
保险人会综合考虑诸如生命经济价值、整体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事故发生概率,以及平均费用等多个因素,以此来确定总保险金额;
然后再通过投保人的认可来确立最终金额。
在涉及到个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的下限设定为1000元,而上限则可达到100万元;
然而,在讨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金额的下限同样设为1000元,但上限则调整为500万元。
一旦保险金额得以确定,就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或变更。
至于在特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保险金额通常由保险条款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财产险公司所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中,甚至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进行更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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