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对于离婚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孩子的姓氏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法律规定了姓名权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可以改变姓名,而且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不用非要子女改变原用姓氏。因此孩子姓氏的改变,一般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改名手续,保障自己的姓名权。
离婚后如何更改父母的姓氏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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