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除去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外,还需要办理税务变更。需要到公司最初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变税务登记证名称时带新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CA等材料,到窗口填写税务名称变更申请表,根据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有关的变更材料,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由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审查,办理税务变更,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加盖变更文件公章后,变更完成。
一、公司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二、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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