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刑罚是由我国的刑法规定的,用来约束犯罪人员且由专门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处罚。
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刑罚的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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