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诽谤刑事自诉
时间:2024-02-06 07:34:18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我国法律规定诽谤刑事自诉

诽谤罪属于自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不告不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如果认为自己遭受了他人的恶意诽谤,且情节严重、已经造成了一定危害,则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诽谤罪的对象可以是单位吗?

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三、诽谤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1、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1)引发群体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n(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n(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n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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