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出现以下行为者,将丧失其继承权利:首先,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无疑会导致继承权利的丧失。
其次,为了争夺财产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谋杀的行为亦将使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
此外,有意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恶劣行为也会导致其继承权利的缺失。
第四种情形是在遗嘱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伪造、篡改、隐匿或摧毁等较重大严重情节,同样会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最后,继承人如采用欺诈、威胁等各种方式,强迫被继承人设定、改变或者撤销所立遗嘱,一旦情节严重,也会遭受继承权利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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