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34项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决定下放第2项项目名称: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二、桂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桂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的申请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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