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需支付执行费,但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申请费,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计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
法院执行费的计算方法。
一、办理执行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执行法院不向执行申请人提前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执行费申请的数额,并从第一阶段已经执行的数额中提取。收取执行费的申请金额,应当计入待执行的标的金额,并与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一并计算。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四条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外国法院的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500元。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付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1%的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执行的数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多收的申请执行费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需要裁定清偿对物债务,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对物债务数额计算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执行申请人限期缴纳。执行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逾期不支付的,执行法院不得裁定以货抵债。因解除暂停执行或者终止执行而应当事人请求恢复执行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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