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终止租赁合同,但这无疑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需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条款和条件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于出租方而言,只要其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依法解除了租赁合同,那么便不算是违约行为:
首先是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出租方按照约定妥善回收租赁的房产;
其次是出租方家庭成员增加导致住房压力增大,此时可与承租方协商收回租赁的房产;
再者就是承租方确实拥有其他住处,而租赁的房产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最后便是承租方故意或因疏忽造成租赁房产的损害,擅自更改房屋用途,拒绝进行修复或赔偿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全文4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