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催告,就是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六个月)主张船舶优先权。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会根据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船舶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特别程序。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催促被转让船舶的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上是否附有优先权。这样可以尽早使船舶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有利于维护船舶交易安全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使得船舶优先权人能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船舶转让离开原船籍港后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遭受无谓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则申请人可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催告程序的作用是清理买卖船舶的优先权,使之成为一艘干净的无瑕疵船舶。
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船舶优先催告的事实和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并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应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裁定;
(2)优先权催告。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3)申请除权判决并公告。船舶优先权催告期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海事法院将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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