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聊天记录便可进行诉讼追讨款项,前提条件在于诉讼时限之内。
聊天记录被视作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只要其真实、合规且具有法律效力,即可被视为有效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
然而,仅凭借聊天记录这一份孤立的证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其实力显得较为单薄,不足以构筑起严密无缺的证据链条,从而难以确切地证实欠款缘由以及事实真伪。
因此,为求万全之策,我们仍需积极搜集并完善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款行为实存的物证凭证,如双方再行签订的还款契约、录音录像进行债权确认等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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