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时间:2023-03-27 22:01:24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一、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节约缔约成本。但口头形式的合同的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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