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因需照顾刚出院的父亲,下班后搭乘同事车辆回其父母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原告某公司不服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职工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并要求于某填写了员工返回其居住地的“上、下班路线图”,但于某发生事故受伤的地点并非在其填写的回家路线上,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案释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能被认定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满足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事件上应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上述案件中,于某虽然是在去父母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其是为了与照顾父亲而绕道其他地点发生的,满足返回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条件,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官释法
原告公司要求职工填写的“上下班路线图”既不能排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住所地、居住地的情形,也不能排除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因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接、送小孩上下学、买菜等)的合理路线的情形,即职工上下班路线并非必经或唯一路线,职工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也不限于最短的路线,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偶然事件等进行综合考量,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能要求职工填写“上下班路线图”从而对职工的上、下班路线进行指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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