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时间:2023-08-06 10:00:13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原告与答辩人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在同居后即一再要求原告一同前去办理,但是原告一再强调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要先生育男孩后才能办理结婚证,并告诉答辩人,这样可以逃避计生罚款。20年月日,答辩人生育长子(暂取名),并再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却以在北京不方便等等理由搪塞,办理结婚登记再次被拖延。

2、2年月日生育长子之后,因为北京空气质量等环境污染原因,长子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症状,经常感染呼吸道疾病,并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但是病情反反复复,始终无法完全治愈。期间,原告鲜有过问孩子病情,几乎都是答辩人一个人带着孩子去看病。原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的行为,一次次触动答辩人,答辩人心灰意冷。

3、20年月日生育次子(暂取名),在此之前答辩人已经回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父母家中。怀孕期间,原告不曾回来看过答辩人;住院生产期间,原告也不曾陪伴答辩人身边,原告对答辩人甚至于到了不闻不问的地步。综合上述事实,正是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答辩人亦是婚姻失败的受害者。

原审原告与一审原告的区别

在我国,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诉权,都可通过自己的上诉行为而成为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因其种类不同,成为上诉人的情况亦不同。

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诉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及代理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二者并非时时同一。

在上诉人自己亲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上诉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时,二者又是分离的。不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代为提起上诉的人,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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