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是否有起诉他人的能力?
时间:2023-07-05 14:31:27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的,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分公司注销流程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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