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注销是指一个公司宣告破产,且出现被收购、内部解散等情形,需要向有关机关申请,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所以,如果一个公司被注销了,是无法起诉的,因为其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了,没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如果没有依法清算并注销的,可以由公司的股东、出资人等作为当事人。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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