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众多,而其种类又非常繁杂,对同一个调整对象,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这给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带来一定难度。为了正确地选择适用冲突性法律规范,及时正确地裁判案件,根据《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一点浅显认识。
一般情况下,对冲突性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对作为抽象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具审查权,但在适用上拥有判断、选择权;对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尚有疑问或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上位法
这是对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那么如何判断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呢?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有:
(1缩小或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2限制或剥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范围;
(3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4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
(5变相扩大或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条件;
(6增设或限缩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7扩大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8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限缩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9法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犯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出现上述情形一般是下位法制定机关有意而为,所以在判决书中不必表述不予适用的理由,更不要对其效力予以评判,直接引用上位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判决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虽同属法规,但《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所以地方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虽高于部门规章,但因其调整对象的不同,部门规章在适用上并不必然优于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孟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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