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效力层级高的规范优先于效力层级低的。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问题上,从刑法第12条推演而来的对于1997年刑法的效力采取从就兼从轻原则,但是对于对于日后的法律是否具有此效力,存在疑问。即:
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对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本身认为适用从就兼从轻原则。但是,这就出现一个悖论,司法解释永远是正确的,无论是新法认为无罪或者处罚较轻,还是旧法认为无罪或者处罚较轻,都是有溯及力的。这就存在一个理论的冲突,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解释,其效力并不是由法律派生而来。司法解释这种处理实践上有利于司法适用,却威胁着法律本体的权威性。
二、法律效力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效力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建立法律规范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施法律是利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4、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国家,规范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即法律;
5、是一个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此,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效力必然遍布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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