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分为哪些类型
时间:2023-06-13 11:10:37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

2.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3.不同效力层级的冲突;

4.平级冲突;

5.效力层级不明的冲突;

6.新旧法冲突。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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