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效力层级高的规范优先于效力层级低的。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一、行政法规属于法律体系吗
行政法规属于法律体系。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二、法律效力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效力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建立法律规范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施法律是利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4、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国家,规范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即法律;
5、是一个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此,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效力必然遍布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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