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
时间:2023-06-06 09:34:16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经院长批准,填写拘传票。抱传票由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即可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二)训诫

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训诫的强制性较弱,因此,仅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适用训诫,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当庭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责令其应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不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宣布。责令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妨害者退出法庭,若其不自动退出,可由司法警察强制驱出;训诫的内容、被责令者的姓名、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均应记入笔录。

(四)罚款

罚款,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罚款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因此,罚款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罚款措施,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制作罚款决定书,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所罚款额交人民法院。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措施的执行。上级法院复议时认为罚款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天内发出决定书。

(五)拘留

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者实施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适用拘留,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决定书,并将被拘留人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当场悔过的,应报法院院长决定暂缓或解除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三、民事执行措施有什么特点?

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执行机关在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也不能适用,否则就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它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只能服从不许反抗,若有反抗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故有人又将其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而且凭借其张力也会作用于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乃至全社会的人。

执行措施具有程序性。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执行是审判的延伸,在执行阶段同样应追求程序公正。它要求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颠倒实施顺序。

根据债权请求权不同,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对金钱债权执行措施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原告方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被告方具有履行职业的能力。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调查后,决定受理案件的,需要在受理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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