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双方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若已确定医疗事故,调解时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失败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双方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若已确定医疗事故。调解时,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失败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医 疗 事 故 : 有 哪 些 规 定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解医疗事故。调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疗事故需要遵守以上规定。
总之,卫生行政部门在调解医疗事故时,需要遵循双方自愿、依法计算赔偿金额、制作调解书并履行等规定。若调解成功,则双方应履行协议;若调解失败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调解。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