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昨日,江门蓬江交警大队民警在杜阮江杜路段设卡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着一辆残旧的摩托车,神色慌张,企图避开检查。民警立即上前盘查,要求该男子出示相关驾驶证件,发现该男子没有取得驾驶证,所驾驶的摩托车早已达到报废年限。
正当民警准备将男子带回杜阮中队进行进一步调查时。该名男子向民警出示了类似人民警察证的证件,并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企图游说民警放他一马。而现场民警识破这张警察证是假的,立即将其控制扣留,同时将其驾驶的车辆暂扣作进一步调查。
经民警调查,该名男子姓蔡,原来一直在深圳从事保安工作,从小的梦想就是当警察,长大了没当成。半年前,蔡某在网上花了100多元购买了一张伪造的警察证,平时在朋友面前自称警察“威风”一下。几天前,蔡某刚从深圳来到江门,并在一间二手摩托车行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辆已达报废年限的摩托车,没想到没多久就被抓了现形。
目前,蔡某因涉嫌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及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被处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律师称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入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没有明确“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应当定罪处罚产生了较大分歧意见。有人认为销售、购买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种观点实际是把“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视为真正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把“真”和“假”混为一谈。有的人则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犯罪行为,因此不应当定罪。
以本事件为例,蔡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满足虚荣心或者“圆警察梦”这么简单了,在被交警调查时还试图用伪造的证件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罚,其社会危害性不能谓之不大,具有刑事可处罚性。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逐步出现了专业化和产业化,演变到现在的“伪造、变造者和使用者相分离”,形成了伪造、销售、购买、使用的产业链。购买和使用者的需求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提供了市场,促进了其泛滥。因此,购买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已经发展到了需要用刑法来惩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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