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方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那么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或无法承担该项费用,那么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仍需要按照原定的数额继续给付。另外,如果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如果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方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那么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或无法承担该项费用,那么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仍需要按照原定的数额继续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减 少 抚 养 费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抚养费:
(一)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二)一方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由另一方抚养;
(三)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因此,减少抚养费的条件包括: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一方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由另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方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以减少或免除他方承担的抚育费,但这并不代表免除生父或生母的给付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或无法承担该项费用,那么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仍需要按照原定的数额继续给付。另外,如果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减少抚养费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减少抚养费的条件包括: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一方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由另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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