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权益保护,泛指由法律赋予,旨在防止由于债务方在管理资产上存在不当的减少或未增加现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潜在损害,进而使债权人得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等相关权利,来保障其合法利益。
这类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是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即当债务方因为疏忽未能及时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时,如果这种情况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方行使相应的债权,除非该项债权被明确规定为专属债务方自身所有;
其次是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运用,即当债务方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将财产进行无偿转让,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债务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同样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撤销债务方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