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二、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四、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五、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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