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原告胜诉时
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也即为了整体股东的利益,所以,诉讼费用按理不应当由原告个人承担。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实际并未真正提起,但是因为原告聘请律师这一举动对被告产生了威慑力,从而使得公司受益,这时原告前期所花费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值得我们深思。
2.当被告胜诉时
这一问题更是棘手,因为原告并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若贸然让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则会打击股东管理、监督公司的积极性,但若笼统地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一,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其二,可能会有助于恶意诉讼的发生。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由此看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架还需进一步细化,唯如此,才能真正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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