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时,并非强制要求需要注明日期。
由于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尽管无明确日期的合同亦能生效,但在实践中,对于确定合同期限而言,指定具体日期无疑具备重要保障作用。
至于合同的内容,则应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决定,通常包含如下各项基本条款:(一)各方当事人的全名或法定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明确描述;
(三)所涉及货物的数量及相关量化表述;
(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等级标准;
(五)价值或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六)合同有效期、交易地点以及交付进度等详细规约;
(七)违反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对于争议事件的处理方式,例如提前声明其性质、选择解决途径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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