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法行为出现,则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可凭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此前被冻结的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所扣押的物品,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被依法没收,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后,这些物品应归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因此,如果扣押的物品并不属于没收范畴,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理应有权取回自己的扣押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扣押什么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侦查终结,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第73条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只要他们在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则在取保候审到期之后,他们将有权利凭借相关部门开具的解除通知书来领取之前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样地,如果在扣押物品的过程中,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应当予以没收的范畴,并且在整个扣押期间内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这些物品理所当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归还给当事人,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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