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
3、因欺诈转让房屋的无效。
4、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无效。
5、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无效。
6、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通常有两种形式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不履行法律程序,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文件,违反法律禁止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买方与其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开发商与买受人约定终止合同时,买受人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买受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很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得非法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一、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为有效。
七、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能并不单纯,可能处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不法目的,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此种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损害我国司法公正。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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