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和同意是同一个意思,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拟同意与同意的区别
在处理公文工作中,经常见到文件里领导签字地方会签批同意和拟同意。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意思不同。显而易见,同意就是认同别人的看法,拟同意就是打算同意。无意外的最后的结局会是同意。第二,使用场合不同,同意使用场合广泛,口头书面均可。拟同意一般在正式场合或者在正式的材料或文件中出现,书面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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