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家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其违法、不当使用当然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依法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然,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是救济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因此,纳税人一般不能只以监督者的身份起诉。起诉时,他们应该证明自己的利益比其他一般纳税人的利益受到相应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提起行政诉讼有哪些条件
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意诉讼时效。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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