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商品的合法性探讨。
时间:2023-07-07 22:03:10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家应在购买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或换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

2、新鲜易腐;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打开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4、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和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无质量问题退货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物品,购买方式,用品的使用寿命。

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适用全部商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使得消费者拥有网购“后悔权”。不过,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注意,并不是所以的商品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4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作为网购消费者,首先要明白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的,比如以下4类商品就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此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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