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合法性探讨
时间:2023-07-06 09:23:1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一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如今只要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6%,那超过的部分就会构成高利贷,而我国对高利贷是不提供法律保护的。但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那此时还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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