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
文号:并民〔2008〕44号
发布日期:2008-7-15
执行日期:2008-7-15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晋民字(2008)54号)及《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晋民字(2008)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调整为24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调整为100元。从2008年7月份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再次提高15元,调整为260元;农村低保标准再次提高10元,调整为110元。同时,各地要落实好三项临时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晋民字(2008)54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标后,六城区为245元,古交市243元,清徐县243元,阳曲县217元,娄烦县19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提标后,即为100元。
根据晋民字(2008)69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份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标后,六城区为260元,古交市258元,清徐县258元,阳曲县232元,娄烦县2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元。提标后,即为110元。
二、继续执行三项临时补助政策
根据晋民字(2008)54号文件精神,继续执行三项临时补助政策。为缓解持续的物价上涨对城市低保家庭带来的影响,确保城市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2007年中央出台了三项临时补助政策。一是从2007年8月开始,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临时补助;二是从2007年10月起再增发3个月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助;三是从2007年11月起按每户12元增发2个月的液化气临时补助。这三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到2008年底。
即城市低保对象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每人每月补助25元,全年12个月共计补助300元;每户每月液化气补助12元,全年12个月共计补助144元。
三、资金安排
此次临时补贴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四、时间安排
(一)落实临时补贴工作时间安排。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8年7月底之前,将1月份至9月份的临时补贴按标准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10月份至12月份的临时补贴要在当月,按标准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间安排。
1、城市低保提标工作。2008年7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1月份-6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在10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7月份-9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审核审批第四季度城市低保人员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2、农村低保提标工作。2008年7月底之前,完成2008年1月份-6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在12月底之前,完成7月份-12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第四季度按最新标准审核审批2009年的农村低保人员。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救助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做好临时补贴和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快资金分配和支出进度,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管好用好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落实到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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