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没有出现时,法院是不支持回购股权方的回购请求的。但这不影响约定回购条件出现后,回购方再次要求回购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回购申请被驳回是可以再申请的。
一、股东离职股权受不受影响?
股东离职,只辞去公司职务,其股东身份和持有的股权不受影响。但有些公司章程会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离职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进行定价回购,也就是说离职股东应当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退股或者以公司定价回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股份在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应当有效,签署章程的股东应当遵守。
二、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照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自已所持股权的。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允许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有碍公司资本的充实。但是,严格的资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因为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的行使和享有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了多数权力就等于拥有了全部权力,而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力却等于没有权力。为了实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投资热情,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三、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股权回购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第四,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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