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纠纷后需要将事故上报吗?
时间:2024-01-18 04:04:08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事故起纠纷后需要将事故上报吗?

医疗事故起纠纷后需要将事故上报,与上报事故有关的规定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由谁对事故进行鉴定?

1、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鉴定请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需要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等及时的上报,这样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如果作为医疗事故当事人的患者,发现医疗机构并没有采取诸如上报事故等的方式来处理医疗事故的,那么可以选择向行政部门投诉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n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n(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n(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n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n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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