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监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检察院怎样作出决定
1、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下作出以下决定:
(1)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2)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
二、没收财产是没收哪些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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