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被归类为具有先前犯罪记录(简称“有前科”)的情况通常包括:曾因违反国家刑法而受到法院判刑处罚者。在此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曾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罪犯而言,若其在刑满释放之后再次触犯新的刑法条款,或者对那些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刑罚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在缓刑考验期之内没有再次犯法,却不幸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新罪行,则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能被视为有前科。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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