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开立
1.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投资人为个人需要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人为公司需提供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户行认真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要求客户填写“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印鉴卡片,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行核对开户申请书和协议上的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一致:
①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②申请书上是否有出资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并留存身份复印件)签章。
③账户名称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名称一致,预留印鉴是否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所载的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账户名称是否与存款人在单位人民币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⑤开户申请书上注册验资户的有效日期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
⑥验资户有效期自开户日次日起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止。(柜员应据此在系统内录入账户失效日期)
(二)账户的使用
1.存款人开立的注册验资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客户可以采用现金、票据及电汇等方式办理资金汇缴,其汇缴人应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①采用现金缴纳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填列在现金缴款单上的缴款单位的名称一致。
②采用本票缴款的,汇缴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注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即办理本票时申请人名称及账号,一边注册未成功向注明的出资人退资)。
③采用除本票外的票据缴款的汇缴人应与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名称一致。④采用电汇缴款的汇缴人应与收账通知单上的汇款人名称一致。
2.出具《银行询证函》
①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必须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核对确认,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收取相关费用,《银行询证函》加盖业务公章退客户。
②“款项用途”栏位,应严格按照缴款申请人的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用途栏所标字样进行描述。
(三)验资成功的处理验资成功后,客户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体操作可按客户选择基本账户开户行的不同,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办理:
1.在验资行开立基本账户
①客户需提供以下开户资料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②开户行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预留印鉴并复印留存相应开户资料,经审核无误报经人行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可直接将账户性质由原来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2.在非验资行开立基本账户
①须持以下开户资料到验资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②审核开户资料无误后。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做转账记账凭证附件,同时撤销该临时存款账户或根据客户要求将其转为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③如需将验资账户转为其他性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按照上述审核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后直接在系统中修改账户属性。
(四)验资失败对于注册验资账户未获核准或届满前主动要求撤资的,按以下要求办理资金退回和销户手续。
1.注册验资未获核准业务处理:
①客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验资款存入时有关结算凭证等资料。
②银行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验资款项返回后,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验资未成功的证明,并退回银行询证函原件。
2.主动撤资业务处理:
①客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款存入时有关结算凭证等资料。
②开户行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退款手续,未能提供工商部门证明的,其销户退款必须待账户有效期届满后才能办理。
3.验资资金退回业务处理:
①验资资金必须全额按照缴款时的方式返回。
②注册验资资金是转账存入的,销户时则应转入原出资人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③注册验资资金是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身份证件。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