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
(8)仓储费的支付;
(9)货物的包装要求;
(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11)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2、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什么?仓储合同签的内容很多,签订时必须要细看它的内容,确定它是对自己有利的再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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